認罪認罰從寬指導意見:
1,明確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包括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協調制約原則。
2.明確了坦白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條件。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3.明確“寬大”的把握。寬大既包括實質上的寬大,也包括程序上的簡化。“可以寬大”是指壹般情況下應該寬大,但不是全部。應當區分訴訟的不同階段、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犯罪的嚴重程度,綜合考慮寬大的限度和程度。
4.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和被害人權益保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並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律師值班。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可以查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的案卷。
簽完認罪認罰聲明就不要繼續上訴了。壹方面,對嫌疑人的二審判決非常不利,寬大處理權可能被撤銷。所以在簽署認罪悔罪書之前,要及時和律師談好再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83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壹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