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案件的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審判是訴訟的中心環節和最後壹道防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突出了審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確保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基層法院法官要牢固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充分認識其對加強司法公正、完善人權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其內涵,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審判的作用,切實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審判的中心地位。以審判為中心,關鍵在於以審判為中心。案件裁判的實體正義應通過法院審判的程序正義來實現。只有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將所有訴訟當事人的註意力集中到審判法庭上,才能為各種刑事司法理念的貫徹落實提供更加合適的載體和更加堅實的基礎,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控辯平等、程序公正的理念和原則貫徹到每壹個案件中。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審判進行。案件事實應當在法庭上查明,訴訟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和質證,辯護意見應當在法庭上發表。特別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權,讓訴訟各方都能出庭舉證和說理,防止庭審形式化和“空洞化”,避免訴訟程序化。
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決定》強調“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證據裁判規則又稱證據裁判,要求法官依據證據認定事實,沒有證據不能認定事實;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能夠使案件得出唯壹合理的結論;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並由控辯雙方交叉質證和認證。只有這樣,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才符合客觀事實,做出的裁決才具有說服力和權威性。對證據的理解必須以法庭為時空條件,以證據調查為認知方式,依托證據鏈準確構建法庭事實。《決定》強調“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審判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證據裁判規則要求控辯平等,采用直接言詞原則。在訴訟中,控辯平等不僅是地位和手段上的平等,更是機會上的平等。參與者應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觀點和主張,提出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和論據,並有開展這些活動的必要設施和保障措施,從而在裁判結果的形成中發揮有效作用。
建立科學合理的訴訟框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審判的決定性作用,嚴格執行證據標準,落實規則要求,確保案件質量,從而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以審判為中心不是以法庭為中心,而是強調公安機關的辦案活動要圍繞法庭審判來進行。偵查機關以經得起法律檢驗、符合法庭審判為標準,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證據。公訴機關有效發揮對偵查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從回應法庭質疑和辯護人質疑的角度引導偵查人員收集和補充證據,註重證據鏈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實提高駕馭審判的能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和引導作用,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提高刑事訴訟整體水平。
(作者是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