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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看守所羈押規定

疫情期間,看守所在押人員為防止相互傳染,暫不關押。壹旦疫情過去,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拘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個人防護措施如下:

1,合理安排行程;倡導市民就地過節,堅持非必要,不出行,減少人流量;如必須出行,需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服從當地疫情防控要求,錯峰出行,做好防護。

2.避免聚會活動;倡導健康簡約的生活方式,節日期間盡量不聚會、不紮堆,盡量避免去人多的公共場所,提倡家庭聚餐控制在10人以內。

3.註意飲食衛生;請在正規超市或市場購買冷鏈食品,不要購買無明確來源信息的食品,盡量避免直接接觸冷凍食品。存放和加工食品時,生熟砧板、菜刀、餐具要分開,並及時清洗。肉、蛋、海鮮等食物煮熟。

4.加強個人防護;疫情還沒有結束,居民要繼續保持高度的防控意識,不要心存僥幸,切記危險來自粗心。

5.做好健康自測;倡導居民就地過節,堅持非必要,不出行,減少人流量;如必須出行,需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服從當地疫情防控要求,錯峰出行,做好防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看守所羈押罪犯,應當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簽發的追捕、解押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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