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領導組織協調政府事務和部門工作;監察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上級領導交辦的事項。新聞宣傳:各類媒體宣傳報道;益陽法院網的采訪、編輯和運營維護;組織安排全市法院大型宣傳活動。起草總務材料和中心工作綜合材料,編制益陽法院信息。《益陽法院年鑒》的組稿、編輯和出版。負責益陽法律圖書館的文秘、檔案、機要(包括醫院印章、傳真、文件)、郵寄、打字打印、管理等工作。上傳發布和組織全市法院工作會議、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上級綜合工作檢查匯報會等重要會議。負責本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和組織人事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人民法院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法官等級和警銜的申報、評定和晉升;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公務員招錄工作;負責審批薪酬委員會委員的任免;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警的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我院黨委和群團組織工作。
政治部下設組織幹部科和宣傳教育培訓科(均為正廳級),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科和宣傳教育培訓科承擔。
(3)立案庭
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歸檔和登記;對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將裁定再審後移送有關法院處理;審理司法管轄權爭議和異議等程序性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聯系NPC代表、CPPCC委員,辦理NPC代表建議、CPPCC委員提案和上級領導督辦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4)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案件;審理、審查、報告因特殊情況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有關案件;負責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重大、重要案件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5)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案件;審理、審查、報告因特殊情況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有關案件;處理重大、重要案件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6)民事審判第壹庭
審理婚姻、家庭糾紛、繼承案件、施工合同糾紛等不動產案件的壹審、二審案件;審理損害賠償、債務、債權、勞動爭議和人身傷害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指導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國內經濟合同糾紛和期貨、股票、金融債券、票據及涉外、涉僑、涉港澳臺經濟糾紛的壹、二審案件;審理管轄範圍內的國內外經濟損害賠償糾紛、企業破產案件、房地產案件、民間借貸案件、合夥糾紛和知識產權糾紛;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8)民事審判第三庭。
壹審、二審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涉外、涉僑、涉港澳臺的民事糾紛;知識產權案件。
(9)行政法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壹審和二審行政案件的審理;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審查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辦理應由我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0)審判監督法庭
審理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再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判決和各類再審案件的審理,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再審申訴案件(不含知識產權案件和行政申訴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xi)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負責訴訟前的案件保全;其他省市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和基層法院因特殊原因提交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升級實施或協助實施;執行其他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執行局下設綜合指導室、執行庭、執行庭三個子級內設機構。
(12)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法院生效案件和已審結案件的質量和效率進行評估和通報;負責司法績效和司法狀況的綜合評價和管理;負責司法審判流程的管理;負責司法統計;承擔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13)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銜申報、警務檔案管理、事故預防等工作;負責守衛法庭,押解罪犯;執行傳票、傳喚和拘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相關法院對相關事項的執行;負責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4)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鑒定等專門技術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和拍賣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5)行政設備管理科
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和設備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材料和設備(服裝、車輛、警用裝備、武器、彈藥等)的計劃、采購、管理和分配。)的市人民法院;負責全市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和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管理、財務、行政和後勤工作;負責全市法院辦公自動化、通信和信息網絡建設的規劃、研究、開發和應用的服務管理;負責醫院的財產管理;負責本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6)監理辦公室
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的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追究法官違法審判的責任;受理對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督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投訴。
(17)研究室
組織和開展研究工作。負責起草法院人大工作報告、全市工作會議、機關工作總結會議和半年工作總結會議的主題報告。負責為省醫院內網信息平臺組稿。負責總結和推薦重大試驗經驗。負責審判案件的準備和提交。負責法院工作簡報的編輯和組稿工作。負責形勢報告的編輯和組稿。負責試用期刊的編輯和發行。負責組織全市法院學術研討會。負責省高院研究室交辦的任務。
(十八)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老幹部黨支部的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具體落實;負責組織有益於退休人員身心健康的體育活動、參觀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