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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醫療事故寫信給醫院有用嗎?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可以通過醫患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調解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解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調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處理並被受理的;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難以達成協議,壹方要求再次調解的;非法行醫引發的糾紛;轄區外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非醫療行為引發的其他民事糾紛。

患者既不同意調解,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借故擾亂醫療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辦法》規定,患者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將屍體移至殯儀館,聚眾占據醫療機構診室或者辦公場所,擾亂公共秩序的;2.侮辱、誹謗或者毆打醫務人員,侵犯其人身自由,幹擾其正常生活的;3.破壞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財產、病歷、檔案及其他重要資料;4.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醫患糾紛發生後,患者最重要的環節是掌握病歷及相關資料。首先要盡可能及時全面的掌握病歷。

病歷分為兩部分,即客觀病歷和主觀病歷。客觀病歷是指客觀記錄患者病情、檢查和治療結果的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主觀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和治療的主觀意見的記錄,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的主觀認識,以及實施醫療行為的主觀動機,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患者應當充分利用這壹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和合法查閱病歷。

患者在獲得病歷等資料後,可以向醫學專家和專業律師咨詢,大致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醫生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侵權。但患者不得竊取、扣押、銷毀病歷,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對於患者屍體的鑒定(屍檢),鑒定結果是患者家屬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合法維權的重要證據之壹。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由公安機關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根據《條例》規定,醫患雙方特別是患方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亡原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患者家屬可能會因為不做屍檢而面臨敗訴的可能。

部分患者家屬因患者死亡反應過激,認為醫療機構殺了人,不賠償就不移動屍體或火化,以此向醫療機構施壓。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僅無助於事故的處理,還違反了法律。根據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醫療機構是搶救生命、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醫療機構的患者死亡後,其屍體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屍體應立即移至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許可,嚴禁將屍體停放在醫療機構太平間以外的其他地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屍體移至太平間。壹般來說,屍體的存放時間不應超過兩周。逾期不處置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符合診療規範的醫療機構進行診療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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