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安全的行為。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通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還可以通過既存的火力引起對象燃燒。燃燒的對象物既可以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其他物質。自焚行為足以危害公***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安全,就屬於放火。燃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安全的,不構成犯罪。由於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故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具體危險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
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是否屬於放火行為,關鍵在於它是否危害公***安全,這便需要正確判斷。首先,要將所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資料,如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對象物本身的性質、結構、價值,對象物周圍的狀況,對象物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行為時的氣候、風力、氣溫等。其次,要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對象物燃燒的行為是否足以形成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狀態。對於放火燒毀現在有人居住或者現有人在內的建築物、礦井等對象的,壹般均可認定為危害公***安全。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