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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城市不能帶前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談論壹些人的時候,經常會聽到有人有前科或者犯罪記錄,但是大家對於什麽是前科或者犯罪記錄並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誤解。其實前科就是我們通俗的說法,前科屬於法律術語,前科或前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前科是指壹個人被法院判處刑罰的記錄;廣義的犯罪記錄不僅指刑事處罰記錄,還包括壹個人的行政處罰、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遣送等處罰記錄。根據《刑法》第壹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入伍或者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曾受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所以通常對大家影響最大的記錄就是狹義的犯罪記錄(刑事處罰記錄)。除非另有說明,本文指的是狹義的犯罪記錄。前科壹般指犯罪記錄的卷宗記錄。對罪犯宣判後,壹般法院會將相關判決書郵寄給罪犯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永久保存。有前科的人在找工作時會遭受各種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歧視,這在生活中是常有的事。我在這裏列出有前科的人被法律嚴格禁止或限制從事的工作,以及我們容易與有前科的人產生誤解的崗位。人民警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2.警務輔助人員(輔警)的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警務輔助人員: (壹)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二)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拘留戒毒、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處罰的;3.檢察官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4.法官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不得擔任法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5.人民陪審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公務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地方招聘辦法》第壹百零六條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經批準參照本法管理。(地方部門的招錄規定只限制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正在受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適用。3.外交官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官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駐外外交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政協委員。4.CPPCC委員的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七條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組織處理、處分或者判刑,正在接受組織調查。三。特殊專業1。律師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2.司法鑒定人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修訂)四。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撤銷鑒定人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3.公證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訂)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4.註冊會計師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五年的;5.醫師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6.教師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7.拍賣師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訂)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備拍賣專業知識;(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3)品行良好。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拍賣師,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財產、侵占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企業的職務。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3.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訂)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判處刑罰,4.證券從業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第壹百三十壹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受到處罰的。(二)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6.破產管理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7.種子企業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第七十六條已以生產、經營劣質種子定罪。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8.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9.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10.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予以辭退,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辭退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5.國家軍事機關現役軍人和文職人員1。現役軍人的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2.軍隊文職人員的法律依據:《軍隊文職人員政治考核規定》,列舉了10例政治不合格情況,主要包括:粉紅發表或散布帶有政治問題的言論;參與、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和活動;與國(境)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組織或者人員有聯系,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受過刑事處罰、行政拘留等。有涉及淫穢、色情、暴力、非法組織標誌的紋身;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黨籍、開除學籍、開除黨籍或受到嚴重紀律處分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等受到刑事處罰的。,其犯罪記錄被誤解,限制其從事工作或崗位。村委會成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十八條,村委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2.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本地區年滿十八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粉紅人註意:本規定僅限於被剝奪政治權利參加居委會成員選舉的人員。當然,也有壹些地區有壹些“土辦法”限制成員參與。) 3.辯護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三十二條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按照選區進行登記,登記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後年滿18周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又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應當進行登記。選民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應當從選民名單中剔除。5.仲裁員或勞動仲裁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曾任法官;(二)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四)從事律師工作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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