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情節嚴重的,予以處罰。單位違者將被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處分。同時,這些行為還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87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四)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