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限制人身自由、強令其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其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自行離職。1.自願辭職就是不告而別的自願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他情況,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未簽訂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壹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自壹個月後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滿壹個月不滿壹年的,自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至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止,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壹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即辦理手續,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加倍支付工資,***11個月。用人單位壹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的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十壹)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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