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司法局出具的申請人不符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2)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或合夥關系並完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書;
(四)北京市律師協會提供的申請人會員資格審查材料。
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區司法局提交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提供具有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備案服務機構的備案證明,轉移律師執業檔案。
擴展數據:
遷移所需的材料
1,《律師執業證書申請審批表》(原件1);
2.身份證、畢業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使用過曾用名、有出國記錄的還應提交戶籍材料) (各2份,驗原件);
3.半年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1份原件和復印件);
4.提供辭職正式批文,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或勞動行政部門與受聘律師事務所的聘用手續(復印件2份,驗原件);
執業前有非公工作經歷的,還須提供畢業派遣證明(復印件2份,驗原件);
申請執業的退休人員應提供退休證明或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2份,驗原件);
在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執業證書,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工作證(復印件2份,驗原件);
5.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檔案保管協議、保管憑證、繳費收據(原件和復印件分別為1);
6.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65438+復印件各0份);
7.市司法局出具的收回執業證書和執業期間未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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