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偵查階段壹般是指偵查機關開始偵查,案件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包括家屬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允許會見。
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
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享有以下權利:
1,能了解案情和當時已經認定的主要事實;
2.除特殊案件外,其他案件當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均有權會見和通信;
3.會見當事人不再監控,公安人員不得陪同;
4.有權自行詢問證據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5.律師有權在偵查階段就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6.在偵查階段,律師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