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找不到。取保候審的,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公安機關有的是刑事判決的犯罪記錄和被治安處罰的犯罪記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前科。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以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並隨時可用的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曾有取保候審,現已刪除,但在公安局內網可以查到,之前有取保候審,不是犯罪記錄,是普通記錄,不能消除。最長期限為壹年,超過此期限者視為自動終止。當事人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咨詢或者等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就應該辭退。
適用於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人要申請取保候審,壹定要找代理律師或者朋友申請,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申請成功後,還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經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的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壹百零四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的機關應當制作解除取保候審的書面決定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書面決定,及時釋放被取保候審人,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擔保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