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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當好審判長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主持。院長或庭長參與案件審理時,本人擔任審判長。”《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六款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作出了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相同的規定。這說明審判長並不是壹個固定的頭銜,而是由院長或庭長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組成合議庭時臨時任命的壹個職位。因此,審判長是相對於合議庭而存在的,是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預審、審理、案件評議等活動的法官。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判長的主要職責是:壹是組織合議庭成員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如開庭前交換證據、確定並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名單、確定開庭日期、張貼開庭通知等。二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負責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核對當事人基本情況,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三是在庭審中,引導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舉證、質證,主持合議庭成員對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和刑事訴訟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進行認證,依法傳喚相關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出庭作證,出示法庭依職權收集的證據,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主持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和法庭宣判,宣布休庭、休庭。四是主持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宣判進行評議。五是審查簽發相關裁判文書。由此可見,審判長是法院審判組織合議庭的核心人物,是審判質量的把關人,是司法公正的引領者。因此,這個問題對於審判工作相當重要,不僅對保證審判質量具有現實意義,而且對法院樹立公正的司法形象也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當前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形勢下,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從我個人的審判實踐來看,筆者認為壹名合格、稱職的主審法官應具備以下素質和能力:壹是必須具備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正派、組織嚴謹的素質。由於審判長是審判活動的組織者,是合議庭的召集人,所以首先要具備上述素質。其中,政治堅定性是指審判長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包括政治立場、思想作風、道德品質和正義感。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決定了法院的工作必須圍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公正司法。這就要求審判長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優良的思想作風、公平正義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從而在審判工作中自覺地為黨的事業和人民的利益服務。精通業務是指審判長必須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包括法律專業知識水平、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和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要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不斷更新自己的法學理論水平,以增強自己理解、運用和彌補法律缺陷的能力。作風正派就是審判長要有好的審判作風。文明執法、公正辦案、清正廉潔是人民法官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也是良好審判作風的基本要求。每壹位主審法官的工作都不容小覷,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整體形象。嚴密的組織是指審判長在司法活動中要有很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應變能力。合議庭是壹流的審判組織。它的正常高效運行離不開審判長的組織協調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好,既有效把握了審判的主線和主要矛盾,又充分調動了訴訟活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有利於合議庭其他法官才能的使用和發揮,從而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第二,要培養和樹立法官的人格。尊重法律應該是壹種法官的常識和責任。但是,在司法權體系仍然受制於行政權的條件下,法官(尤其是擔任審判長的法官)培養和確立這種法官人格就顯得更加重要和可貴。法官人格實際上是法官的獨立人格,來源於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和授權。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也與憲法壹樣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說明憲法和法律確立的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是通過法官獨立審判來實現的。在談到法官的地位時,馬克思特別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老板。”其含義是強調法官只服從國家憲法和法律,不服從任何領導的意誌。根據《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審判長是合議庭的組織和主持人,是案件的承辦人。因此,審判長培養和樹立這種只尊法律的法官人格是必要的,也是有意義的:壹個可以捍衛憲法原則和法律尊嚴;二能秉公執法、辦案;三能影響和促進其他法官報國、執法為民;四能發揚法治精神,即無論是司法機關內外的教唆還是幹涉,都不能影響和支配法官守法的信念和意誌。第三,要培養和樹立平等相待、公正正直的人文思想和道德品質。法官的職責是以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來救濟和恢復各種受損的社會關系,這意味著並決定了法官必須平等對待所有訴訟當事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依法公正地裁判和處理案件,不存在偏見和歧視。所謂肩上的天平,是裝著正義的,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法律,就是強調法官只能站在公正超然的立場上進行中間裁判,主持正義和公正。在法治時代,公平正義的原則和信念是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人文主義倡導自由、平等、博愛,這是現代民主政治、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思想。比如1789的《人權宣言》宣稱“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無論保護還是懲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壹司法原則是司法審判的靈魂。中國的訴訟制度和司法原則也貫徹其內容和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法官法強調法官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最高法院肖揚院長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是保障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屏障”。這些法律規定和要求都體現了法官尊重人權和訴訟當事人權利和地位的重要性。如果壹個法官,特別是審判長,傲慢自大,看不起弱者,動不動就罵別人,以權謀私,就很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正司法。因此,審判長培養和樹立這種人文思想道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壹是聽之能明,防止聽之則暗的不良結果;第二,法官平等待人、主持正義的獨特人格,可以帶動和促進國家法律的實現和適用,在審判實踐中達到辦案時說服當事人的社會效果。因為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是通過法官和律師的作用來體現的,法官的人格和行為良好,自然會影響當事人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和服從,公眾也會對法官產生尊重和信任;第三,可以有效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權威,防止司法腐敗。壹般來說,壹個具有平等和正義的法官不會輕易接受當事人的賄賂,尤其是那些敗訴的當事人。人格對人的自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人格是人自律中最有價值、最可靠的因素,這壹點已被許多實踐所證明。法官具有平等、公正、正直的人文思想和道德,並不妨礙和影響法官依法懲治犯罪、懲治違法行為。相反,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和打擊,恰恰體現了法官平等、公正、正直的人生價值。四要培養和掌握駕馭審判活動的指揮能力。審判長是控制審判的指揮者。庭審就像上課,審判長就像老師。庭審開得好不好,取決於審判長組織指揮控制庭審的能力,尤其是老師組織主持上課的情況。在審判中,法庭調查是核心,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核對各種證據,以查明案情,準確認定事實。法庭辯論是重點,是組織當事人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觀點,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法庭審查是關鍵,它使合議庭成員能夠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根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訴訟中的爭議作出公正的裁判。那麽,作為壹名知名的審判長,如何把握庭審中的各個環節,把握訴訟雙方的爭議事實,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適用的法律問題,審視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之間的內在辯證關系,從證據、事實、適用法律的認定中找出科學正確的處理意見,是每壹名審判長必須具備的專業能力和素質。筆者從個人審判實踐中了解到,壹名審判長在庭審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壹是嚴格區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界限。法庭調查要解決的問題是審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各種證據,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提供的各種證據。當庭質證後,合議庭將對提供的各項證據的效力進行科學認證;法庭辯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讓雙方當事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就爭議的事實簡述自己的意見並進行辯護、論證和說理,使法官更加清楚案件的性質。因此,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功能和作用是有明顯區別的。二要把握法庭調查的重點和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壹場庭審的效果,駕審是否有水平和技巧,取決於審判長能否抓住案件的爭議焦點,引導當事人(包括公訴機關)舉證、質證,達到澄清案情的目的,不被與案件無關的證據問題所迷惑,爭議焦點不突出。三要認真審查核對證據,科學質證鑒定。庭審質證、認證是法庭調查的重點和核心,關系到整個案件事實是否查清。壹般來說,對於庭審中當事人舉出的證據,或者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審判長通常采取“壹案壹證壹質壹認”的做法。比如,民事訴訟中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在鑒定時應當征求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應當及時將“該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有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引導異議方當事人舉證或者限期舉證,否則,審判長應當作出異議不成立的認定。但目前很多主審法官對對方出示的證據都有異議。通常的做法是被調查後進行鑒定,這有損於審判的功能和作用。無論是庭內還是庭外,審判長都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與證據的內在聯系,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力以及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及時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認證。需要指出的是,審判長應當說明當庭確認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理由和依據,做到科學認證,及時恰當的說理才能使當事人心服口服。5.必須科學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我國司法原則強調“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行政機關)對具體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我們知道,在案件的審理中,證據並不都是事實,因為證據有真假之分,事實是反映案件的客觀存在,包括證據在內。在庭審中,核對的是案件事實,認定的是案件證據。因此,要科學地認定事實,就必須在庭審認定的證據基礎上,找出各種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找出證據與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這樣才能查清事實證據作為定案,認定事實準確,才能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判案。但法律的適用也講究其科學性和準確性。法律之間以及法律與法規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但無論多復雜,其適用的原則是:根本法比普通法有效,法律比行政法規有效,但在不違反根本法的前提下,專門性、部門性法規優先適用。因此,經典作家培根在《論正義》中指出:“法官應當記住,他們的職能是解釋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也就是說法官只能準確地適用法律。無論是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審判長都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即對訴訟雙方的爭議焦點、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進行提問,引導合議庭其他成員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 然後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提出有理有據的處理意見和主張,使案件的判決結果真正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法律適用恰當,經得起時間和事實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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