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控告人:徐某某控告人:李某被控告人:張某某控告事由:1、對被控告人涉嫌詐騙的行為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責令被控告人分別歸還而控告告人的欠款。事實與理由:2009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過同學葉某某介紹,得知被控告人能夠安排參加就業面試,工作內容是機場地勤,但張某某稱參加面試要交36000元,徐某某認為張某某是學校招生辦的老師,應該不會欺騙學生。2009年5月,在位於北京市順義區馬坡附近的農業銀行將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張某某的銀行賬戶中。打款時,張某某隨行,並寫有收條壹張,承諾如面試不過,則壹周內退還所有費用。在2009年6月底至7月初時,徐某某參加了壹次面試,但沒有通過,張某某也沒有退還任何費用。直至2009年底,張某某推薦徐某某參加另壹次面試,工作內容竟然是辦理會員卡,徐某某拒絕參加。2010年,張某某有另外介紹徐某某參加面試,雖然工作地點實在機場,但是工作內容仍然不屬於地勤。2010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張某某退還費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種種理由予以推脫。在2010年11月、12月倆個月,被控告人張某某每月各歸還1000元,***計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還。經過了解得知,張某某以同樣的方式欺騙了控告人李某某。2009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張某某的電話,聲稱可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務員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20000元,並承諾如果辦不成全額退款。鑒於張某某在招生辦負責工作,出於對張某某的信任,2009年10月,李某將12萬元匯入了張某某的賬戶。張某某利用簽訂協議的形式掩飾其非法目的的詐騙控告人李某的財產。在匯款後,張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網站上填寫資料,之後就讓李某等面試通知。李某在沒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試通知的情況下,張某某就執意讓李某參加面試。2009年12月中下旬,李某參加了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試,但是在最初的審核階段就被刷下來了,根本沒能參加面試。後李某要求張某某按照約定退還全款,遭到張某某的拒絕,並聲稱再為其介紹其他面試,肯定能安排工作,但此後李某沒有接到任何面試通知。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萬伍仟元。2010年6月,李某再壹次要求張某某返還費用,張某某聲稱9月底肯定能還,但是到9月底仍未歸還。此間張某某的電話壹度停機,導致李某與其失去聯系,幾經周折才通過學校聯系到了張某某,但其仍然壹拖再拖,只在2010年12月歸還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還。被控告人張某某,利用其學校招生辦老師的身份,利用控告人畢業在即、急於就業的迫切心理,騙取控告人的信任,謊稱能夠為其安排就業面試,向控告人索取巨額費用。但實際情況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沒有能力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還費用的要求時,被控告人百般抵賴,用各種理由進行推脫,大行無賴之事,電話停機,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見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錢財且拒不歸還的事實。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臨畢業,只因急於找到壹份稱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會便遭到學校老師的餓欺騙。被控告人張某某身為身為人民教師,非但不能為人師表,反而將邪惡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學生,實屬天理難容,如不加嚴懲,必將嚴重影響人民教師隊伍的純潔性,學生的合法權益也難得保障。被控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請求貴局依法立案,查處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期盼法律的神聖之劍能夠對被控告人張某某予以嚴懲,依法應依法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並責令其退還尚未償還的費用,以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區分局控告人:徐某某李某二○壹壹年Ⅹ月Ⅹ日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