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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200萬判多少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擴展資料

案例:昆明壹工程公司老板虛構項目詐騙200萬 領刑12年

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張某,夥同公司副總金某,虛構安置拆遷工程項目,以收取“安全保證金”為名,合同詐騙他人200多萬元,並揮霍殆盡。盤龍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壹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7年。

壹審判決後,張某、金某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最近,昆明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張某系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口頭任命,金某成為了公司副總經理。2012年12月6日,張某虛構“西山區團結街道辦事處某某安置拆遷工程項目”,與受害人的單位廣東某某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簽訂《拆遷、清場勞務施工合同》以及補充協議,騙取受害人的單位安全保證金150萬元。

2013年1月20日、2月25日,張某虛構其擁有西山區團結鄉某某閣土石方工程,與受害人黃某某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被告人張某從受害人處騙取工程保證金53萬元。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金某利用其擔任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將廣東某某廢舊回收有限公司匯至昆明兆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150萬元中的99.05萬元(扣除手續費)通過雲南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匯至其個人賬戶,並揮霍殆盡。

2015年8月12日,盤龍法院做出壹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金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參考資料:

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

人民網-昆明壹工程公司老板虛構項目詐騙200萬 領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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