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也在10月27日《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以犯罪論處的批復》中規定: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屬於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壹種觀點認為,詐騙(未遂)犯罪的數額不壹定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較大也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這種觀點直接違反了欺詐解釋的相關規定。
其次,數額較大只是詐騙犯罪的壹般情節,不屬於“情節嚴重”。再次,對未達到數額巨大的詐騙未遂進行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擴展數據:
根據《詐騙罪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既遂、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根據該條規定,既有詐騙既遂又有詐騙未遂的,不能合並,只能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無論是詐騙既遂還是未遂,都屬於詐騙罪,而不是兩罪,不適用“數罪並罰”原則。以高某發短信詐騙案為例。高某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短信10000條,其中成功100條,詐騙金額65438+萬元,詐騙未遂9900條。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認定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對高某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2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因高某已完成的詐騙行為量刑較重,應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
參考資料:
大慶市薩爾圖區法院網——淺析詐騙(未遂)的認定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