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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未遂案件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罪解釋》)第五條第壹款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同時形成立案標準。

在此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也在10月27日《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以犯罪論處的批復》中規定: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屬於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壹種觀點認為,詐騙(未遂)犯罪的數額不壹定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較大也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這種觀點直接違反了欺詐解釋的相關規定。

其次,數額較大只是詐騙犯罪的壹般情節,不屬於“情節嚴重”。再次,對未達到數額巨大的詐騙未遂進行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擴展數據:

根據《詐騙罪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既遂、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根據該條規定,既有詐騙既遂又有詐騙未遂的,不能合並,只能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無論是詐騙既遂還是未遂,都屬於詐騙罪,而不是兩罪,不適用“數罪並罰”原則。以高某發短信詐騙案為例。高某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短信10000條,其中成功100條,詐騙金額65438+萬元,詐騙未遂9900條。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認定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對高某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2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因高某已完成的詐騙行為量刑較重,應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

參考資料:

大慶市薩爾圖區法院網——淺析詐騙(未遂)的認定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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