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報道,2009年6月5438+2月65438+2月07日,張春江最後壹次出席公開活動,並在《祝福祖國》開機儀式上致辭。2009年2月3日,65438,張春江發表了關於遏制手機黃色短信的聲明。2009年6月5438+2月3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涉嫌嚴重經濟問題,中央已決定免去其現任職務。
2010 9月10日,中央紀委* *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張春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收受禮品的;生活腐敗。
張春江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有的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議,並報* * *中央、國務院批準,決定給予張春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沒收其犯罪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1 7月12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壹案。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張春江利用職務便利,在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期間,為他人在承接業務、追討債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接受宋世存、 北京易通電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陽光嘉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瑞寧和她的丈夫張銳。 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張春江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張春江的律師出庭為其辯護。判斷內容
2011年7月22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張春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滄州中院認為,張春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已構成受賄罪。張春江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可能判處死刑,但不壹定立即執行。滄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生效。
張春江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746萬元,最終以受賄罪壹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春江是中國電信業級別最高的官員。2011 8月1日是張春江10天上訴期的到期日。根據相關規定,張春江有權在壹審宣判後10日內提出上訴。的辯護律師周表示已經放棄上訴。
法院查明,利用職務之便,承攬了遼寧郵電器材公司在的手機供貨業務,並幫助宋向網通公司供應商追討欠款。此外,張春江還幫助張銳妻子的北京陽光嘉信廣告公司成為中國網通公司的品牌推廣代理,使後者在3年時間裏從網通公司獲得2億多元廣告費。
後來,張春江被關押在秦城監獄。
減少到無限期
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並於1年8月28日至9月60日公示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
2014,11年10月,法院裁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2015年6月,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裁張春江因受賄746萬元,被法院於2011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近,張春江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在執行期間,張春江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14 11號判決,將張春江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應當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