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它是國家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由於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但自己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設立的以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為目的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執業機構。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區別在於:
前者享受國家工資,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後者自食其力,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得辦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
前者的註冊律師證稱為“律師工作證”,後者的註冊證稱為“律師執業證”。、少年犯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並設立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總結:關於張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電話,張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電話是:0512-58680148。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
通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條件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