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
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按照中國相關法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禁漁期是指為保護漁業資源而規定禁止捕撈的期限。通常對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其重要的洄遊通道等漁業水域,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及國際漁業協定等形式,規定在壹定時期內禁止捕撈。它與禁漁區的作用近似。在中國,禁漁期與禁漁區的規定往往同時並用,即在壹定時期內在劃定水域內禁止捕撈。如中國政府對呂泗漁場規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為禁止捕撈大黃魚和小黃魚的禁漁期;中國沿海近岸幼魚出現高峰季節對定置張網實行不得少於兩個月的禁漁期等。在內陸水域的魚類繁殖或越冬季節,也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禁漁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漁和冬季禁漁兩種。
實施禁漁期的規定,也是增殖漁業資源的重要措施之壹。規定在幼魚生長階段的壹定時期禁止捕撈,還有利於提高水產品的質量,增加漁業產值。
法律依據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對於開發過度的漁業資源實行禁捕和限捕。
禁止捕撈和限制捕撈的水生動植物種類、時間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漁業資源的狀況,調整需要禁止捕撈和限制捕撈的水生動植物種類的苗種、親體。
禁止捕撈海州灣中國對蝦親體、長江鰣魚、長江口中華絨螯蟹產卵場的抱卵親蟹、長江和內陸水域的鰻魚苗。
限制捕撈長江中華絨螯蟹親蟹、幼蟹和蟹苗及沿海的鰻魚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