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勞動仲裁流程是什麽 壹、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適用的法律風險 目前,很多企業假借勞務派遣,將已在本單位工作多年的員工委托給勞務派遣單位,逃避企業責任,而這些所謂派遣員工實際還是從事原來的工作,只不過不是與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實際上這是壹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同樣存在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數企業的勞務派遣員工,從事的是主營業務的正常工作。 關於什麽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做出規定。就此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向勞動部做出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需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壹人作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反企業用工超過六個月的崗位需用企業正式員工。因而,企業在選擇勞務派遣用工時,應慎重考慮其招聘職位的性質,並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適合從外單位派遣勞務。在短期合同試用期短,長期合同有難以判斷其是否適應用人單位工作情況下,可以考慮勞務派遣方式。這樣在勞務派遣期,用人單位覺得合適可以簽訂長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適,可以退回派遣單位,由派遣單位自行安排。 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對內容不太了解的時候很多,就應該找律師來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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