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機關內設8個科(部、室):
(壹)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草擬,研究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政務信息、通訊、文秘、信訪、統計、檔案管理;負責服裝、警車、計財等後勤行政事務的管理。
(二)政治部(警務處)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包括司法助理員)素質教育的考試考核;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負責全市警務和警銜評審工作;負責本系統公務員考試錄用和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工作;協助各縣市區委做好各縣市區司法部門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管理和領導班子的配備工作;管理和指導市直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職稱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科
負責全市依法治市戰略規劃及法律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對全市各縣市區和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和指導全系統法制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全市法學教育規劃和在職政法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成人法律教育的有關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指導科
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的律師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市律師機構和組織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在市內設立的外省市或外國(境外)律師機構,審批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負責律師資格的授予、執業證的註冊登記、年檢和撤銷等工作;負責律師職稱的評審和培訓教育工作。
(五)公證工作管理指導科
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公證機關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協調全市公證處的業務管轄關系;負責全市公證員資格考試、資格任免和公證工作人員的業務考核及培訓教育;負責全市公證案件復議、訴訟。
(六)基層法制工作管理科
指導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148”法律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以上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七)司法鑒定仲裁工作管理科
組織指導司法行政法規政策理論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規、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和應訴、規範性文件的審核等法制工作;對全市的仲裁機構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資質認證和工作指導。
(八)司法考試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律師資格的報名、培訓、考試等考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