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京0101)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趙丹為銷售“純中藥減肥膠囊”(以下簡稱膠囊),發展被告人郭某、王某1(已判刑),幫助其從事銷售活動,並通過映客直播平臺以其助手的名義向觀眾推薦郭某、王某的微信號。2016年3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趙丹夥同被告人Claire Kuo、王某1及其丈夫顧某(已判刑),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小江胡同34-36號劉老根大舞臺職工宿舍內,克萊爾闊、王某1、顧某等。將膠囊裝瓶密封,自己做說明書,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聯系買家,聯系順豐快遞將貨物郵寄給全國多個省市的買家。其中趙丹、王1、古* *的賣出金額約為1.2萬元,克萊爾闊的賣出金額為1.89萬元。北京市東城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涉案的“純中藥減肥膠囊”應依法作為假藥處理。
法院判決
1.被告人趙丹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被告人Claire Kuo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趙丹違法所得十萬元,被告人郭怡廣違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沒收。
四、扣押的不隨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律師的觀點
第壹,假藥的生產表現在所有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活動中。
被告人郭靖對減肥膠囊進行裝瓶、封口、制作說明書的行為,應屬於本罪中的“生產”行為,構成本罪。
第二,銷售假藥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被告人趙丹積極宣傳、推廣王1、Claire Kuo生產、銷售的假藥,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 * *犯,故亦構成本罪。
案例焦點
1.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什麽?
我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假藥”的類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
(3)變質;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哪些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假藥的生產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律結果,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屬於加重犯,從重處罰。
3.生產、銷售假藥罪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國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三;
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什麽是“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65 438+04]14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a)造成輕傷或重傷;
(二)造成輕度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2.“其他嚴重情節”
《解釋》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壹)造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等情況。,應該算嚴重。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解釋》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造成嚴重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七)生產、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等情況。,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