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訴訟應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在考試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壹般是考察的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壹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監督公安機關不立案;自偵案件調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議;實施監督;等壹下。人民法院是唯壹擁有司法權的機關。根據第12條,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要階段。因此,審判程序壹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統稱為“訴訟當事人”,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統稱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以上三個概念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混淆。從最廣義上講,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特征。與其他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的流轉程序壹直是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