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時間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他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人員需求
可以委托辯護人的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3.告知的義務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什麽?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2.了解案情。
3.申請取保候審。
4、代表投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