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取保候審壹年後報捕。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取保候審壹年後報捕。

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不代表不構成犯罪,也不代表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於已經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仍然按照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檢察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會批準逮捕。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審結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壹種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超過有期徒刑刑罰的人就不會被判刑。在司法機關進壹步審理判決前,他們是否會入獄不得而知,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 上一篇:詐騙需要律師嗎?
  • 下一篇:重婚罪辯護詞範本是怎樣的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