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如果證人有健康原因,即使作證是法律義務,法院也不會要求太高,會考慮證人的健康原因;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路途遙遠不僅會給證人帶來麻煩,對法院和當事人來說也是壹大麻煩。畢竟舉證不方便,時間也很難協調。所以如果法院發現證人有這種情況,會考慮讓證人在線作證等方式;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在法庭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是例外。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有四個條件:
1,是了解部分或全部情況。明知案件是指證人用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直接感知案件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的感知,不是間接的聽和說的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誌。比如壹個身心有缺陷或者年紀小,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人,就不能做證人。證人是就他所知道的案件向法庭作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備壹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才能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理解作證的法律後果;
4.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項密不可分。只要同時具備這四項,無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證人。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的法官、陪審員、鑒定人、法警、翻譯、律師,妳不能同時作為案件的證人,因為那樣會導致角色沖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和訴訟程序的維護。作為案件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關系。
綜上,最後,原則上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考慮到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會允許這些特殊證人以書面證言、錄像、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案件的參與者和法官都不能成為案件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