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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如下: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提供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通常在庭審中,只提交書面證人證言,證人不出庭。對於這種書面證人證言,律師只能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方面陳述意見,尤其是合法性不被認可,主要是因為證人沒有出庭。

證人是證據嗎?

證人就是證據。證人證言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壹種證據類型。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如果是第壹手獲得的,就是原始證據,如果是轉述、從他人處獲得的,就是傳遞的證據。因此,證人證言可能是原始證據,也可能是傳遞來的證據。關鍵看有沒有重新刻過。如果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是直接在現場親自取得的,那麽證人證言就是原始證據;如果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不是直接親自獲得的,而是從他的人口中轉述的,那麽證人的證言就是傳遞證據。

訴訟中的證人壹般都要出庭。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人民法院將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總統批準,最多拘留1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 *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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