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 *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擴展數據:
案例:
證人推翻了他的證詞,拒絕出庭。被蘇州法院行政拘留5天。
2017 10 10月27日07:14?來源:現代快報
在法庭上,他翻供,拒絕出庭。近日,蘇州相城區人民法院對這樣壹名證人作出了5日司法拘留的決定。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這是蘇州法院系統首次羈押證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證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彰顯了司法權威。
項城市法院審理的杜某故意傷害罪壹案中,沈作為證人,在公安偵查階段作證看到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但法院壹審後,沈向相城法院、蘇州中院書面舉報,稱其在公安機關的證言不實。當時他沒有看清楚,不知道造成被害人受傷的全過程。
鑒於該證詞與之前的證詞存在矛盾,項城市法院發函建議檢察院核實並補足調查。之後公安機關發布聲明稱,沈仍稱未看到事件的全部情況,不願意說明證言的矛盾之處。不想再作證了。
為了查明事實,法院組織了第二次聽證會。開庭前,承辦人多次撥打沈電話,無人接聽。8月8日,法院向沈郵寄送達了出庭作證通知書,沈本人在8月21日的信函上簽名。然而,8月28日開庭時,沈仍未出庭。
合議庭認為,沈在公安機關書面否認其證言,後經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證,導致法院無法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及其用途。故證人沈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情節嚴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報請院長批準後,依法作出上述拘留決定。
參考資料:
人民網-證人推翻證詞,拒絕出庭。被蘇州法院行政拘留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