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第四條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壹)完善制度,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允許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非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幹擾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優化司法權力配置。完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檢察、審判、執行權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完善認定事實符合客觀真實、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壹法律適用標準。
(4)確保人民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動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民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信訪等司法活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與範圍,改進隨機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力。逐漸地,人民陪審員將不再審理法律的適用,而只參與事實的審理。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護。強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訴權和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冤假錯案的機制。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產、起訴等執法活動。司法機關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