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直接起訴刑事拘留”機制的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逮捕或改變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移送法院審判。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要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和審判。
(壹)辦理“直接起訴刑事拘留”案件的時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對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時間可延長1至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謀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這意味著,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拘留30天,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7(3+4)天。辦理刑事拘留直訴的期限為7日和30日。
其中,7天辦案期限在“刑事拘留直訴”中被稱為“3+2+2”機制。所謂“3”是指公安機關需要在3天內完成偵查,“2”是指檢察機關需要在2天內完成審查並移送法院起訴,另壹個“2”是指法院需要在2天內完成審理。
30天的辦案期限在《刑事拘留直訴》中被稱為“15+7+8”機制,即公安機關在15天內完成偵查,檢察院在7天內審查起訴,法院在8天內完成審理。但對於羈押期限延長至30日的刑事案件,不必嚴格遵循“15+7+8”機制。辦案時限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到被定罪判刑,最多7天到30天不等。
(二)適用“刑事拘留直接起訴”的案件類型。
直接起訴刑事拘留並不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從辦案時間短來看,7天、30天完成案件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程序,案件特點需要滿足(1)案件事實簡單、不難、不復雜;(2)案件證據易於收集和明確;(3)涉及人數少;(4)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是累犯。
目前,在刑事拘留直訴案件中,以山東省出臺的《輕微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直訴機制實施辦法》為例,可以由“刑事拘留直訴機制”辦理的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不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二卷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不包括高院審理的涉及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排除最高法院審理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
(2)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比如故意傷害,危險駕駛,偷稅漏稅,非法拘禁。
(三)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自願認罪認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犯罪嫌疑人認真悔罪,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檢察機關作出的起訴決定和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願意接受刑事處罰。
(4)公安機關已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即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說明“直接起訴刑事拘留”的含義,並書面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公安機關還應當出具《直接起訴刑事拘留通知書》,由犯罪嫌疑人當場簽字確認。
(三)不適用“刑事拘留直接起訴”的案件類型
刑事拘留直訴是刑事案件快審快辦的壹種方式,體現了刑事案件辦理效率的提高。但同時也要特別註意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出現“註重效率,卻忽視辦案質量,甚至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情況。因此,對於壹些特殊案件和特殊情況的犯罪嫌疑人,既不能適用速裁程序,也不能適用“直接起訴刑事拘留”的機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盲、聾、啞或者精神病患者;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涉外犯罪。
如果案件爭議較大、案情復雜,也不適用“刑事拘留直接起訴”機制:
(1)當事人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結夥作案或者實施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犯罪的;
(3)部分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刑事拘留直接起訴簡化了辦案流程,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和適用緩刑沒有任何限制和影響。其背後的法理基礎是刑事簡易程序和認罪認罰制度的延伸和適用。目前,北京、南京、鄭州、天津等地已成立專門的辦案機構,探索“刑事拘留直訴”,提高刑事案件辦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