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確認的偵查活動。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辨認人確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2)法律依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偵查程序中的“辨認”,而是規定了審判程序(壹審程序)中的“辨認”,但這裏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程序規定》第249至253條和《刑事訴訟規則》第257至262條明確界定了"身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3)適用範圍不同。鑒定主要適用於偵查階段,但也適用於審判階段。鑒定只適用於偵查階段。(4)科目不同。偵查辨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證人和被害人。比如《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清案件,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認定的主體壹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時也有被害人或親眼所見的人,即證人。(5)對象不同。偵查辨認的對象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認定的對象壹般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但有時也會有犯罪嫌疑人。(6)規則不同。混合辨認規則可以用來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或犯罪嫌疑人,但不能用來辨認。辨認可以采取重復辨認的規則(即在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多次重復),而辨認壹般進行壹次。鑒定可采取公開鑒定與秘密鑒定相結合的規則,鑒定多在公開場合進行。(7)法律程序不同。鑒定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根據《程序規定》第246條第2款和《刑事訴訟規則》第210條第2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制作《申請辨認報告》,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鑒定完成後,應當制作鑒定記錄。鑒定可能不需要這些批準或法律程序。(8)方法不同。辨認可以采用直接辨認的方法(如直接觀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進行辨認;直接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被害人屍體進行辨認),或者采取間接辨認方式(如觀看犯罪嫌疑人照片或視頻進行辨認);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發言錄音,進行辨認;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被害人屍體照片進行辨認)。鑒定只能采取直接方法,不能采取間接方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壹些辯護律師,這類辯護律師的話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中。對相關定罪量刑部分進行辯護,必須以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為原則。另外,偵查過程中還有壹個鑒定環節。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或者場所;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指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