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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裏可以申請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法律主觀性:

仲裁裁決有兩種,壹種是商事仲裁,壹種是勞動仲裁。無論何種仲裁裁決,在選擇執行法院時,首先要選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其次要選擇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中國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有更詳細、更合理的規定。強制執行,又稱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迫使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勞動仲裁裁決書、商事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這些法律文件生效後,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不同類型的仲裁對申請執行有不同的規定。在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壹般只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沒有找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它們,法官將發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然後申請人將提供財產線索,然後恢復執行。

在執行階段,申請人要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的調查範圍非常有限。只有將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盡快結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這壹規定,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履行期限屆滿後,有義務的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首先,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時,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主管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分級管轄,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參照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訴訟案件分級管轄的規定執行分級管轄。其次,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仲裁協議或者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應當按照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最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為六個月,如果壹方是公民,則為壹年。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從仲裁裁決或者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仲裁裁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向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應當依照該國法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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