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979+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壹次修正案,2006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案,同日發布)。
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 7月1通過1997 3月14修訂並從1997年6月1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內容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是什麽?《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海關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明確。請給我們的律師打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什麽?《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的是羈押條件,不是任何罪名。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會被判刑嗎?《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了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是否判刑,還要由司法機關進壹步調查和審理。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