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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法律分析: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1.部門性質不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的裁決機構,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

2.程序不同,仲裁是壹裁終局的,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錯誤,又規定了壹些補救措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

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收費不同,仲裁費用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法院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壹些情況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4.權力不同: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壹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壹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畝搏宴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銀梁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迅銀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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