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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業安全工作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改革和加強企業治安管理,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幹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第三條企業安全保衛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人。第四條企業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維護穩定、確保安全”的方針。第五條企業安全保衛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依法對企業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二章企業責任第六條企業必須加強安全工作,維護內部穩定,保護國家、集體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障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第七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建立保衛組織或者配備專職保衛幹部。

企業要選派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高的人員擔任安全幹部。第八條企業安全工作的職責是:

(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二)維護內部秩序,及時發現和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

(3)完善內部治安防範機制,及時消除治安隱患,落實防火、防盜、防爆、防破壞、防詐騙、防泄密等治安防範措施。重要部門和部位應采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四)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實行幫助、教育、改造的措施,做好思想改造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九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衛制度:

(壹)門衛、值班、巡邏制度,重要部位的門衛制度;

(二)消防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運輸、使用和儲存管理制度;

(三)現金、門票、文物、貴重物品和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樂部等場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制定的治安制度。第十條企業應當保障保安工作所需的物質裝備,並可參照人民警察崗位津貼標準對保安幹部給予補貼。第十壹條企業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者,應積極參與駐地社區的治安工作,維護* * *治安秩序。第三章治安保衛組織的職責和治安保衛隊伍的管理第十二條企業治安保衛組織是實施治安保衛工作的單位的職能部門,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具體負責落實各項治安保衛措施。第十三條企業保衛組織的職責:

(壹)調解和處理企業內部治安糾紛;

(二)調查處理企業內部發生的壹般破壞事故和疑似破壞事故,參與重大破壞事故的調查;

(三)采取措施制止企業內部發生的突發事件,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防止和協助查處竊取、出賣國家秘密和生產技術秘密的行為;

(五)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進行監督檢查;

(六)領導經濟警察隊、企業消防隊和廠(礦)隊的工作;

(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可以傳喚企業內部發生的普通刑事案件,訊問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依法追繳贓款贓物;

(八)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可以依法傳喚違法行為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對證人、被害人進行詢問和調查取證;

(九)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發生在企業內部的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十)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

(十壹)完成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第十四條企業保安組織的設立、合並和撤銷,保安組織負責人的任免,應當聽取市和區、縣公安機關的意見。第十五條企業保衛組織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定期向公安機關請示和報告工作。第十六條企業保衛組織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定期對保安幹部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

保安幹部必須經公安機關培訓並備案後方可上崗。第十八條保衛幹部應恪盡職守,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秉公辦事,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第十九條保衛幹部依法執行公務時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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