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運輸的文物、金銀等貴金屬、珍稀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關稅的行為。
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