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處罰後繼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假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國家禁止運輸的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