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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呂梁房山某村的幾戶人家,今年2月接到修路通知,需要遷祖墳。於是和家裏人商量後,開始施工。讓他們沒想到的是,幾百年沒動過的祖墳被打開後,裏面的東西讓所有人都震驚了!
遷墳的毛姐說,他們只是挖了壹個小洞,發現裏面的空間出奇的大!村民說,這座墓高2米多,深4米,寬3米,裏面有兩具棺材。
但由於洞口太高,棺材又很重,大家都無法完好無損的擡到洞口,只能就地分解,但打開棺材後的壹瞬間,裏面竟是琳瑯滿目的首飾,讓所有人都驚呆了!
從村民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到,棺材上刻有姓名、官職等信息。毛姐說,她打開棺材壹看,裏面是個官員,穿著官服,戴著官帽。在另壹個棺材裏,有壹個女人,頭上戴著壹個金發夾和壹個類似翡翠的東西。
人們壹壹取出,發現隨葬品特別精美,數量驚人。連同旁邊的墓,還有三個祖墳,都是張家的。張的人決定先把墓搬走,然後再處理這些文物。
然而,當祖墳被成功遷移後,三家開始總結這些陪葬品的處置方法,矛盾就在這個時候出現了。張老三說,原來的東西暫時存放在老人們那裏,等大家去分的時候發現少了很多。
但張的三兒子說,之前的三個家庭已經分過壹次了,他拿走了三分之壹。張的大哥也說,之前分過壹次,但是張的三兒子不滿意,發生了沖突,吵了起來,鬧得很不愉快。張的大哥也說了,本來是想沒收的,但是另外兩個兄弟不同意,所以發生了這些事情。目前相關部門已經介入鑒定,這些遺物是否屬於這三個家族還有待調查。
專家解讀
祖墳裏挖掘出來的文物是國家的還是子孫後代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梁雅麗說,祖墳裏的東西,永遠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屬於子孫後代的。不然那麽多名墓,後代能要這些文物,皇族後代能要博物館的文物嗎?
1,祖墳裏的東西如果是文物就屬於國家。
很多人認為祖墳裏的東西應該是祖先留給後代的,其實不然。根據我國法律,地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現行司法解釋也沒有例外。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壹切遺留在中國人民地下、內水和領海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也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對於已經鑒定屬於自己家的祖墳,如果在遷移過程中發現裏面有陪葬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鑒定核實,看是否屬於文物。屬於文物的,屬於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壹般的隨葬品,則由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2.從祖墳中挖出的文物應該上交。
壹般來說,對於埋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埋藏物的所有權是個人的,那麽國家法律就會保護。但出土文物,無論是個人發掘還是發現,都屬於無主埋藏物的範疇,屬於國家所有。
雖然德國、日本等壹些國家的相關法律承認個人可以占有甚至主動發掘文物。但這是因為這些國家都承認土地是私有的,而中國的土地、山川是國家或村集體所有。
而如果不上交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違法的,會追究刑事責任。《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回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不報或者拒不上交文物的;(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所選文物的。但在這部法律中,並沒有關於如何獎勵公民上交文物的規定。
3.金錢獎勵不能作為提交文件的條件。
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獎勵標準,近年來,文物發現者和官員爭議不斷。比如2001,河北省滿城縣村民康增福發現國家三級文物,文物管理所答應獎勵4000元,但康增福不滿意,拒絕了。影響更大的是河南許昌的農民渴望下雨。1975挖出壹批西周文物後,文物主管部門承諾給予壹定獎勵,但多年未兌現。
在這種情況下,也有人質疑國家對上交文物者給予的物質獎勵太少,不利於文物的追回和保護。
那麽,我國對於上交文物的獎勵方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文物應當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予以保護”。這個規定很籠統,沒有具體的獎勵形式和標準。
是否有必要給予物質獎勵,多少?有專家認為,獎勵是壹定要給的,但物質獎勵不壹定要給,也就是說不能給錢。而且上交文物是公民的義務,任何公民都不能把物質獎勵作為上交文物的前提條件。
當然,梁雅麗律師建議設立獎勵基金,根據貢獻大小對保護文物的人進行獎勵。對於珍貴文物的發現者和上交者,是否可以考慮在文物收藏、展覽等活動中親筆簽名作為鼓勵?這些激勵機制的建立,可以充分調動民間力量,鼓勵更多人參與到文物保護事業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