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上並沒有找到這份指導意見。相關刑法專家和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醉駕入刑”是指將醉駕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和後果進行量刑,而不是“醉駕入刑”。情節明顯且輕微的不予定罪,情節輕微的不予處罰,這本身就存在於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指導意見此次在危險駕駛罪中提及,目的是持續深入推進規範化量刑改革,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從長遠來看,真正消除公眾對“松綁酒駕”的擔憂,推進量刑規範化的常態化、制度化,是壹項刻不容緩的任務,任重而道遠。
“醉駕將被處罰”≦“醉駕將被判刑”
根據網上流傳的這份指導意見,第壹條“危險駕駛罪”第三點表述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的種類、車輛行駛的道路、行駛的速度、是否已經造成實際損害以及是否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指導意見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試點期為今年5月至10,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有媒體認為,這是酒駕松動的信號。有評論稱,經過這些年,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治天下必有良法”,松綁也是壹種進步。
某網絡媒體題為“放寬酒駕處罰是好事嗎?”在調查中,截至5月25日,有29455人對* * * *進行了投票,53%的人選擇了“壞事”,34%的人選擇了“好事”,13%的人選擇了“不清楚”。可以發現,更多的人是不贊成酒駕寬松的。人們擔心的是,酒駕還是很難治療酒駕。如果松了,人的生命怎麽保障,涉嫌酒駕的司機不是更幸運嗎?
“這個指導意見絕不是說酒駕寬松,而是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其實酒駕從來沒有松過。”對於公眾的關註,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賢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醉駕入刑”或“醉駕入刑”壹直有壹個誤解,即等同於“醉駕入刑”。
“‘醉駕必罰’的本意是將醉駕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和後果進行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到的情節明顯輕微、不予定罪、輕微免刑,在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均存在。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等很多罪名都有這樣的內容,並不是特指危險駕駛罪。”陳澤賢說。
“該指導意見並不意味著最高法對酒駕持寬容態度,而是將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和罪刑法定原則落實到具體犯罪中。”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款也明確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指導意見並不是放松對醉酒駕駛的處罰,而是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引用到危險駕駛罪的指導意見中。
“輕微”和“明顯輕微”的區別
值得註意的是,最高法院官網尚未正式發布這壹指導意見。最高法相關部門人士在回復本報時表示,相關司法解釋正在制定中,目前不便回應。但在4月1日《人民法院報》刊登的《最高法進壹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壹文中明確提到,最高法研究制定了《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二)(試行)》,將近年來易發多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等八類犯罪納入其中。
陳澤賢說,酒駕和醉駕涉及的情況很多。哪種情況應該定罪,哪種情況應該免予處罰?地方司法機關希望最高法能制定明確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針對司法實踐中壹些特殊情況如何定性,對司法審判工作給予了詳細的指導。
如何界定特殊情形,壹直是醉駕司法實踐中的壹個難題。
葉說,2011年危險駕駛罪出臺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為標誌),恰逢杭州飆車案、長安街酒駕案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時期,各地對危險駕駛行為特別是酒駕、醉駕展開專項打擊,司法審判相對嚴格,因此公眾有壹種“酒駕必罰”的心理
酒駕入刑的處理效果很明顯。數據顯示,近五年來,全國公安機關查處的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比酒駕前下降了34%,2011。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判斷標準存在問題,也存在壹些“情節輕微”的情況,如“酒後在停車場挪車,被判危險駕駛罪”、“晚上喝醉,第二天被發現醉酒”。
正是為了規範這些“輕微案件”,指導意見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駛速度、是否已經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予定罪,情節輕微的,不予處罰。
那麽,什麽是“輕微”情節,什麽是“明顯輕微”情節呢?
“從我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來看,更有意義的是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是否輕微。”葉說,由明顯惡意引導的行為和由不太惡意引導的行為的有害後果是完全不同的。主觀故意方面,要考慮行為人酒後駕駛的原因。比如醉酒司機自以為開車技術好,酒量大而開車,和應對突發事件而開車,有明顯區別,後者應認定為輕微主觀惡意。在客觀危害方面,除了容易量化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外,還應考慮客觀威脅。對於短途、零星、露天駕駛行為,應當認定為輕微。“最近的廣州醫生酒駕挪車就是這樣的情況。”
“需要註意的是,情節是否輕微,需要綜合評價和證據支持。酒駕和有罪不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必然占極小的比例。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的醉酒司機,只會失去從輕處罰的機會。”葉對說道。
建立健全評價和監督體系。
目前,公眾非常擔心,酒駕處罰寬松打開的這個“輕微”的口子,會成為腐敗的溫床,成為壹些無良司機心存僥幸的借口。
“這啟示我們,推進量刑規範化的常態化、制度化非常重要。”陳澤賢表示,法律賦予法官壹定的量刑自由裁量權。對於酒駕和醉駕,法官可以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決定如何處理。這是法官的權利。同時,必須建立系統的監督機制。
葉認為,應盡快建立和完善執法公正的評價體系和監督體系。壹方面,加強司法機關內部自查和上級監督,防止權力尋租行為。他建議建立訴訟當事人互動促進機制。當訴訟當事人對審判和判決提出疑問時,司法機關應當給予肯定的答復。如果親身經歷過的人能被司法審判說服,社會的負面評價自然會降低。
另壹方面,也要強化媒體和社會的監督責任。葉認為,司法機關與公眾缺乏溝通是公眾認為司法不公的原因之壹。因此,司法機關要敢於接受社會各階層的監督,直面質疑,同時也不應該回避糾正錯案。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以良法治國’和‘亂世用重法’的說法。現代法治社會,“重法”和“輕法”都必須是良法,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只有讓每壹個案件的執法都在陽光下進行,才能真正消除公眾的後顧之憂。”陳澤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