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現實生活中,酒駕被抓到後,要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酒駕是壹種會造成非常嚴重後果的行為。下面簡單介紹壹下酒駕。
酒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1。酒駕是簡易程序。
1.如果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案件沒有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也沒有異議,需要在受理後20日內當庭審結。
2.開庭前會通知家屬旁聽,直接在地方附近的執法大廳開庭。
3.壹般簡易程序只有壹名法官和壹名書記員,判決可以不用合議庭等結果就宣判。
4.庭審結束後會直接宣判罪名和刑罰結果,宣判後會直接執行規定的刑期,或者取保候審,或者判處緩刑。
給檢察院的醉駕通知書
1.可能是通知妳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需要準備100000元的保證金。
2.可能是取得擔保人後,檢察院通知簽字,並提問了解案情,做了筆錄。
3.如果已經做完筆錄,就不能直接回家了。妳需要被判處1到6個月的拘役。但如果情節不嚴重,可能會被停職,可以回家。
4.情節嚴重的,檢察院還會將案件移交法院起訴,最後由法院受理。
如果只是酒駕,證據齊全,那就不用請律師了,浪費錢,因為這跟請律師是壹樣的。酒駕處罰的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請律師也沒用。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案情復雜,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如果酒駕情況不嚴重,如果情節簡單明了,可以直接進入簡易程序,因為酒駕的原因、過程、結果都已經了解了。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更快地結案。但是如果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不要走簡易程序,需要走正常的公訴程序。
如果對指控有異議,需要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幫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相關辯解。並提出可以免除、減輕、從輕或者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也可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相關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材料和意見。所以有些情況下,請律師是很有用的,可以為自己爭取減輕處罰。
酒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酒駕簡易程序是否中止?
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由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
法律依據
適用條件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結論,醉駕簡易程序不壹定中止,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由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
酒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3酒後駕車法院開庭簡易程序
1,酒駕處罰第壹步:抽血。等驗血報告,大概四到五天。
2.酒駕處罰第二步:告知拿驗血報告(交300元驗血費)。根血酒精含量定性,如果低於80/mg,就是酒駕。處罰結果:扣駕駛證六個月,罰款2000元。酒精含量超過80/mg者為醉駕,處罰結果:吊銷駕駛證,禁駕五年,交警移交檢察機關起訴。
3.酒駕處罰第三步:交警隊通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候審(需交1萬元保證金)。由派出所指定辦理GPS手機號碼,並保持隨叫隨到狀態。這個過程大約需要壹到兩天。根據個人情況,每月26號到研究所報到,手寫壹份思想報告。
4、醉駕處罰第四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大概需要壹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5.酒駕處罰第五步:檢察院發起訴書。
6.酒駕處罰第六步:等法院宣判,十天到半個月。
7.酒駕處罰第七步:法院發傳票告知開庭時間地點,法院委托司法局進行社會調查,同時上報司法局。
8.酒駕處罰第八步:司法局被當地司法所授權進行調查,需要兩天時間。
9.酒駕處罰第九步: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然後法務部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據這些調查決定量刑。大約需要三到四天。
10,酒駕處罰第十步:法院宣判。
11,酒駕處罰第十壹步:拿判決書,找交警隊辦案,在派出所註銷,取保候審,然後留著押金票,把押金還給市局。
12,醉駕處罰第十二步:服刑。整個事件被送達。
主要原因是發現罪犯,我國交通管理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案件移交檢察院偵查移送,最終進入法院判決階段,對該案犯罪嫌疑人按照相應刑期進行量刑處理。也希望大家能安全駕駛。
酒駕最好不要走簡易程序。4醉駕法院開庭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壹名法官獨任審判:
(壹)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被告可以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法官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與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和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限制。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下列七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是盲、聾、啞的;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
被告人認罪,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壹)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2)被告可能不負刑事責任;
(3)被告人當庭否認公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其他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對於轉入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從決定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