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不會消除,會伴隨個人壹生。但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擴展數據:
所謂民間的“前科”,是指進入個人檔案,僅指有關部門在罪犯承擔刑事責任後,記錄其被定罪的行為。檔案中的刑事責任記錄(所謂犯罪記錄)基本不可能消除。只是有些地方有壹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積極悔改的未成年犯,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
有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職業:
1.公務員制度: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參軍入伍;
2.司法系統: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監督員、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公證員、法醫專家;
3.機構:教師、醫生、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記者;
4.公司高管:公司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企業的破產管理人;
5.保險、證券類職業:期貨從業人員、證券公司風險管理人員、精算師、保險業務員、證券從業人員、拍賣師、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6.其他職業:導遊、民用安全用品生產、銷售、采購、運輸、爆破人員、註冊建造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測量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