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安全法的處罰,是安全法中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滯留期為1 ~ 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偵查機關對違反刑法的行為采取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期限壹般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對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沖撞法官、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期限為1 ~ 15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應當實行列舉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4.但公安機關依法有權決定和執行拘留的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也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作案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