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的方法如下:
1、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具體如下: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打人派出所的處理方法如下:
1、公安機關會根據傷情要求傷者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傷情鑒定,依據鑒定的結果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2、鑒定結果為輕微傷的,其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派出所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壹般公安機關僅作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能會予以行政拘留,受害人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
3、鑒定結果為輕傷,此時已經屬於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派出所仍會讓雙方進行民事部分的調解,若符合刑事和解條件,就不會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就要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
4、鑒定結果為重傷,此時派出所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部分的調解,但案件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至法院審判。
綜上所述,當事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對雙方進行驗傷的程序,根據驗傷結果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