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和住所、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處罰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2)案由和案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中描述的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基本要素應該清楚和準確。被告人被指控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壹列舉,可以對犯罪手段相同的同壹犯罪進行概括和描述。
(4)起訴的依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所觸犯的刑法的規定,犯罪的性質和認定的罪名,刑罰的規定,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情節,各被告人犯相同罪的罪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公訴人應當做好下列準備:
(壹)進壹步熟悉案情,掌握證據;
(二)深入研究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問題;
(3)豐富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
(四)擬定訊問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以及閱讀、出示、播放證據的計劃,擬定質證計劃;
(五)擬出證明證據合法性的提綱,準備相關材料,以防對證據合法性可能產生爭議;
(六)擬定公訴意見,準備辯論提綱;
(七)需要就證人出庭作證保護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或者予以配合的,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三百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證人在開庭前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逮捕起訴期間提出的,經核實沒有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通知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並根據核實的情況做好庭審準備。對於新的材料或者線索,可以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說明取證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