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辯護制度有三種類型的辯護:自我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辯護制度壹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思是管理事物。捍衛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就被指控的事實進行申辯和說明。被告只在刑事訴訟中出現。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表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基於法定的抗辯權,抗辯是壹項基本的訴訟職能,是針對申訴而提出和反對的。沒有指控,就沒有辯護。只有在被告人被指控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從刑事訴訟開始,被告就有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指控,為自己辯護。被告人不僅可以自己辯護,還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