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上訴的,可以委托其他律師作為辯護人。
2.委托其他律師的,應當向委托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期限等內容。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是誰?
(1)有關各方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具體包括:
(1)受害者。是指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被稱為自訴人。
(2)自訴人。指被害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被起訴的人。
(4)被告。指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包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被追訴之日起被稱為被告人。
(五)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物質賠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負有物質賠償責任的人。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訴訟代理人。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因此,被告人上訴的,可以委托其他律師作為辯護人。委托其他律師的,應當向受委托的律師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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