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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絕由辯護人處理。

法律主觀性:

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嗎?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參加訴訟活動的律師,可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收集和調查。

法律客觀性:

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解讀)這壹條是關於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根據本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有兩種。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的;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有法定理由中途停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這篇文章是關於被告拒絕辯護的。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對指控進行辯護的壹項訴訟權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中居於核心地位。《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享有辯護權是壹項憲法原則。根據憲法的這壹規定,這部法律進壹步規定:“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監獄法》還保護新罪或者被認定為遺漏犯罪的罪犯的辯護權。該法總則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控告、檢舉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既然辯護權是壹種權利,那麽這種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因此,該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人也可以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因為這些人身心都不成熟,或者有缺陷,他們很難通過行使自己的防衛權來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聾啞人、盲人,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要求自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辯護權是被告人的壹項訴訟權利。因此,被告的拒絕是無條件的。只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辯護人應當立即終止辯護,解除委托辯護合同,退出法庭。被告人提出委托其他辯護人的,也應當允許,但是更換辯護人不應當影響正常審判。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既然辯護權是壹種權利,那麽這種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因此,該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人也可以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因為這些人身心都不成熟,或者有缺陷,他們很難通過行使自己的防衛權來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聾啞人、盲人,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要求自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辯護權是被告人的壹項訴訟權利。因此,被告的拒絕是無條件的。只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辯護人應當立即終止辯護,解除委托辯護合同,退出法庭。被告人提出委托其他辯護人的,也應當允許,但是更換辯護人不應當影響正常審判。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因為這些人身心都不成熟,或者有缺陷,他們很難通過行使自己的防衛權來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聾啞人、盲人,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要求自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辯護權是被告人的壹項訴訟權利。因此,被告的拒絕是無條件的。只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辯護人應當立即終止辯護,解除委托辯護合同,退出法庭。被告人提出委托其他辯護人的,也應當允許,但是更換辯護人不應當影響正常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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