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這種困惑,我再來回答壹下,希望能幫到妳。
事實上,這個問題必須從四個方面來處理:
在1號案中,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二種情況,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能是假證)。
第三種情況,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四種情況,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讓我們針對每壹種情況,加上壹個條件——被告堅決不認罪,看看結果會怎樣。
1號案,肯定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被告人認罪。
第二種情況就不好說了,主要看法官對證據的審查,看辯護律師有沒有找到最好的突破口。
第三種情況,如果被告人拒不認罪,也有可能無罪釋放。畢竟法庭之上證據為王,沒有任何證據,法庭也很難處理。
第四種情況,即使被告拒不認罪,法院也很可能判被告有罪。
有些人又會有疑問了。說了這麽多,還有法律依據嗎?
當然,這是毫無根據的胡說八道。那時候,我是個流氓。
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所以,被告人犯罪後,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手是沒有價值的。
只能讓合議庭覺得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毫無悔意。也可能被重罰,至少不會輕判。
此外,我國認罪認罰從寬的政策對當事人尤其有利。只要被告人積極認罪,願意接受處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所以,如果妳做了壞事,不要心存僥幸。畢竟現在公安機關的取證能力越來越強。
當然,如果妳問心無愧,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就要堅決抗爭到底,堅信總有壹天,法院會還妳壹個清白。
不確定性是當今世界的原色。凡事不能壹成不變。只有靈活應對,才能真正適應這個世界。
雖然法治建設還存在壹些不足,但畢竟我們在前進,很少後退。
但是,有時候,我們必須學會曲線救國。比如有壹天,如果刑訊逼供發生在我們身上,我們可能第二天就見不到太陽了。這時候就必須妥協,想辦法保命,再想其他辦法。
畢竟留在青山在,有繼續做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