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應該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沒有什麽規則或規範可以通過。
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該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是從犯、是否自願投案、是否自願坦白、是否無悔、損害的嚴重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是否可以適用緩刑。不同的案件,采用的辯護策略和方法,自然不可能相同。
但通常在審理過程中,可以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措詞。用詞要清晰準確,絕不說虛假、誤導、歧義的話。
2.問題分析。對反對起訴書的意見和證據進行相應的邏輯和證據分析,提出相應的意見予以反駁。應該詳細說的壹個字都不要提;“幫助”法官查明事實,做出最恰當的判決。
3.做好充分準備。如果妳對所涉及的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對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很好的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二、正當防衛與委托防衛的區別
自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解、辯護而作出的辯護。正當防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辯護權。
1.正當防衛和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共死的。任何公民只要被依法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麽他也就獲得了正當防衛的權利。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之前,這種權利不需要他人授權。可以說是貫穿了整個刑事訴訟程序。
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之壹就是為自己辯護。因此,正當防衛應當受到辦案人員和機關的尊重。對於辦案人員和機關來說,只有尊重和保護的義務,沒有限制和侵犯的權利。
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最多可以同時委托兩名辯護人。
這裏特別強調“同時”,因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擔任他的辯護人。
(2)即使在同壹辯護階段,被告人也可以通過拒絕辯護的方式更換辯護人。從這個角度看,在壹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壹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可能不止兩個。
綜上所述,辯方可以自己辯護,也可以委托律師辯護,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無論選擇哪壹方辯護,都需要有法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才能處理,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案件,獲得勝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