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或者強制傳喚壹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允許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刑事拘留的,除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三類案件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在派出所拘留時間超過24小時的,當事人家屬可以申請釋放當事人或者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還是郵件形式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都可以從辦案人員那裏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和看守所的位置。
3.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情況,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了解所涉及的犯罪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家屬的想法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條。
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強制傳喚期限屆滿,未決定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強制傳喚立即終止。